宋“词”背后的宋朝社会及历史变迁 2023-09-15 08:00 发布于:山西省 这里要介绍的“宋词”,不是我们常说的唐诗宋词,而是指宋代的词汇。词语是记录历史信息密码的文化DNA。一个词语的诞生,可能反映了一种生活方式的流行,一种社会现象的产生,一种制度的施行;而一个词语的消亡,也可能见证了一些事物的失踪,一段历史的终结。 举例而言,研究者发现,明代冯梦龙整理的“三言”,里面多处提到了“瓦舍勾栏”,这是因为,“三言”乃是据宋元话本整理而来,保留着宋元社会的信息,“瓦舍勾栏”便是宋元人熟悉的城市文化形态。而在凌濛初的“二拍”中,却无一处提及“瓦舍”,因为“二拍”是明代文人创作的拟话本,隐藏着的只能是明代社会的信息,明人对于“瓦舍”的陌生与遗忘,显示瓦舍勾栏已经完全在明人生活中消失。 从文本学的角度,历史研究者完全可以根据“三言”、《水浒传》中的用词,来分析哪些内容是宋代话本的遗存,哪些内容是元明文人的增补。 人们也可以从历史—社会学的角度,从一个词的流行或消失,来解读时代的变化。正如近些年来,媒体在每一年的年末都会评选出一个年度汉字,借以呈现一年来的社会热点。 宋朝产生了许多只有宋人才使用的词语,它们一一对应着宋代才有的生活、社会、经济与政治特色,是宋朝文明的体现。这些宋“词”的消失,或者词义改写,也绝不仅仅是语言学的现象,而是宋朝文明发生了断裂的表征。 下面是一组我挑选出来介绍给读者的宋“词”,从中我们能够看到宋朝社会生活的无数片段,并可以将它们组合成一个立体的宋朝。而从这些词语在元代、在明初、在清代退出社会用语领域的语言学现象,我们更是看到了一场令人唏嘘的历史变迁。 【瓦舍勾栏】 宋时瓦舍,又叫“瓦市”、“瓦子”、“瓦肆”,是宋代城市的市民娱乐中心,瓦舍内设有酒肆、茶坊、食店、摊铺、勾栏,勾栏是商业演出场所,每天表演杂剧、滑稽戏、讲史、歌舞、傀儡戏、皮影戏、魔术、杂技、蹴鞠、相扑等娱乐节目,“不以风雨寒暑,诸棚看人,日日如是”,“终日居此,不觉抵暮”。可以说,中国传统社会的市民文化,是到了宋代才蓬蓬勃勃发展起来的,是从宋朝的瓦舍勾栏与市井间生长出来的。 元代时,瓦舍勾栏犹存,但入明之后,瓦舍勾栏作为一种城市建制,已经销声匿迹,城市中不再有瓦舍勾栏。在明人的语境中,“勾栏”也从商演场所变成了妓院的别称。这里的原因,一方面是改朝换代之际,大部分瓦舍勾栏毁于战乱;另一方面是朱元璋建立明王朝后,严厉限制市民娱乐,但凡“亵渎帝王圣贤之词曲驾头杂剧”,“都要干净将赴官烧毁,敢有收藏的,全家杀了”,导致城市娱乐业迅速衰落。要等到中晚明时才恢复繁华,但瓦舍勾栏则再未复活。 【关扑】 关扑,又叫“缴扑”、“关赌”,是盛行于宋元时期的博彩活动,既有赌博的性质,又是一种市场交易方式与市民娱乐方式。宋朝的商店或小贩,流行用关扑吸引顾客,假如你是宋朝人,在市场上看中某样商品,你可以按市价买下来,也可以只掏一点钱参与关扑,赢则得物,输则失钱。北宋时,法律禁止市民赌博,只在春节、寒食、冬至等节假日放开赌禁。南宋时,禁赌的法令已被突破,关扑成了市场上天天都有的促销手段。 明初朱元璋以严刑酷法禁止民间博彩,“造逍遥楼,见人博弈者、养禽鸟者,游手游脚者,拘于楼上,使之‘逍遥’,尽皆饿死。”宋元时盛行的关扑买卖,自此消退,连“关扑”一词也退出了日常用语领域。 【蹴鞠】 蹴鞠,又叫“蹴球”,是宋朝盛行一时的足球运动。宋人对于蹴鞠的热爱,半点不亚于现代英国人对于足球的热情,不但城市中有蹴鞠比赛的热闹场面,“宝马嘶风车击毂,东市斗鸡西市鞠”,农村人也很喜爱蹴鞠,“乡村年少那知此,处处喧呼蹴鞠场”;不但有商业性的蹴鞠表演,还有出现了“齐云社”、“打球社”、“蹴鞠社”等协会,每一年,“齐云社”都要组织一届全国性的蹴鞠邀请赛,叫做“山岳正赛”,类似于今日的“中国足球超级联赛”。 蹴鞠的衰落也是发生在明代。明初朱元璋发布圣旨:“在京但有军官军人学唱的,割了舌头;下棋打双陆的,断手;蹴圆的,卸脚;作卖买的,发边远充军。”这里的“蹴圆”,即指蹴鞠运动。到了天启年间,还有禁令:“严禁民间举放花炮、流星,击鼓、踢球”。清初也禁止蹴鞠:“谕礼部、闻满州、蒙古、汉军汉人及诸色人等,年当幼少,皆踢石球为戏;本朝平素学习艺业,骑射之暇,穷涉书史。各该旗中牛录及衣牛录,即行严禁。”中国蹴鞠运动遂一蹶不振。 【脍】 脍,指生肉片,传入日本后称为“刺身”。脍在宋人饮食中非常时尚,“野鱼可脍菰可烹”,欧阳修、苏轼、陆游都是鱼脍的发烧友。明清之际,脍作为一种食物不再流行。有人统计过,“脍”明清在小说中出现的频率远低于在唐宋诗词。 【点茶】 点茶,宋代特有的茶艺。在中国历史上,宋人的烹茶方式是独一无二的,汉唐人虽然也饮茶,但饮用的方式比较“粗暴”:将茶叶放入锅里煮,并加入姜、葱、茱萸、薄荷、盐等佐料。元明时期形成、流传至今的泡茶法,也过于朴实、简易,难以发展成一套繁复的烹茶工艺。 宋人烹茶,有一套繁复的程序:首先,用复杂的工序将茶叶制成茶饼,再用专门的茶焙笼存放起来。烹茶之时,从茶焙笼取出茶饼,用茶槌捣成小块,再用茶磨或茶碾研成粉末,还要用罗合筛过,以确保茶末都是均匀的粉末状。用茶釜将净水烧开后,马上调茶膏,每只茶盏舀一勺子茶末放入,注入少量开水,将其调成膏状。然后,一边冲入开水,一边用茶笕击拂,使水与茶末交融,并泛起茶沫。击拂数次,一盏清香四溢的宋式热茶就出炉了。这个烹茶的过程,就是“点茶”。 宋代点茶的技艺传入日本,形成日本保留至今天的抹茶、茶道。但在中国本土,元明时期,点茶完全退出历史舞台,以致一位生活在明末清初的学者,居然不知道宋人点茶的工具“茶筅”为何物:“祭礼无茶,今偶一用之,若朱礼每称茶筅,吾不知茶筅何物,且此是宋人俗制,前此无有。” 【插花】 插花,宋人又称“瓶花”,是文人士大夫把玩的雅道。宋代正好是插花艺术的鼎盛期,之前虽然也有插花,但一般只流行于宫廷与贵族家庭,或表现为佛堂供花;到了宋代,插花成为整个社会的生活时尚。 元代时,插花艺术转入“沈滞期”,明代中后期虽有复兴,但朱元璋的立国精神却以反对游畋、赏玩为特征,再不复有官民共襄花事之盛举。至清中叶之后,“由于战乱,经济困疲,插花已不流行,遇有节日,则以盆栽勉强充数,其作风多流行于装饰或因袭,故作风繁缛而庸俗”(参见黄永川《中国插花史研究》)。 【烧香】 “烧香”一词,我们现在还有用,但一般跟“烧香拜佛”连用,指民间宗教礼仪。但在宋朝,烧香是文人雅道,又称“焚香”。宋代是香文化的繁盛期,之前焚香只限于贵族与寺院,在宋代则成为文人的生活时尚。宋人在宴席、读书、雅集、博古之时,都会焚烧香药。 但在晚清时候,由于国民生活质量的下降,烧香之道日渐式微。倒是在日本,至今还保留着传统的“三雅道”,即香道、花道、茶道,其实就是宋人的烧香、插花、点茶技艺。 【奁产】 奁产,字面的意思,是指女性的嫁妆。其实是代指女儿在娘家的财产继承权。按宋朝法律,“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女儿获得的财产,就是“奁产”,即以办嫁妆名义给予女儿的财产。宋朝女性随嫁的奁产,名义上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不归夫家所有,夫家分家析产时,奁产不可分。实际上,奁产的所有权与处分权,都归女方掌握,女方可以拿出来奉献给夫家,也可以自己保管。以后假如夫妻离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权带走她的全部奁产。 宋朝之后,女性就失去这种处分奁产的权利了。元代《通制条格》收录的一条法令说:“今后应嫁妇人,不向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原)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明律和清律都继承了这一立法精神,如《大明会典》和《大清律例》都明文规定: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和雇】 宋代的和雇,即今天我们所说的雇佣制。历代,政府修建的工程或官营手工业需要劳动力,通常都是采用徭役的方式,强征民夫服役。宋代开始转向和雇制,即政府出钱,雇佣劳动力。 但元朝与明前期又恢复了徭役方式,这就是元明时期的匠户制。明初大约有三十万工匠,包括轮班工匠、住坐工匠,这些工匠编入匠籍,世代为匠子孙相承,不得自由择业。轮班工匠必须定期赴京师无偿服役,路费自带,服役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住坐工匠则就地服役,每月服役十天,朝廷发给一点伙食津贴。成化年间,奴役性质的匠户制才趋于瓦解。 【揽户】 揽户,即税务代理人。宋朝时,代理缴税业务是合法的,政府给从事税务代理的揽户发放“身牌”,作为揽税的从业资格证书。税户纳税,可以自己交给官府,也可以委托给揽户代理。一些富商、富民也会聘请揽户代理他们的税务。 明清时也有揽户,但在法律上税务代理已属必须禁止的非法行为,在语境上“揽户”也是明显的贬义词。法律身份的非法定性、道德评价的一概否定,等于切断了揽户向更高形态进化的路径。如果像宋政府那样给予其合法身份,揽户未必不会演化为近代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局院坊园】 局院坊园,宋朝政府创设的四类国家救济机构:慈幼局、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宝庆四明志》记录的“制府两司仓场库务并局院坊园等”,其中“局院坊园”便是慈幼局、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局院坊园正好对应人的四大难题——生老病死:慈幼局是收养弃婴的机构;居养院是收留贫乏不能自存之人的福利养老院;安济坊是收治贫困病人的福利医院;漏泽园是收葬孤寡、贫寒逝者的公墓。宋政府建立的福利体系,基本上涵盖了“生有所养,老有所依,病有所医,死有所葬”诸个层面。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国家福利最为发达的时代,不但超越了汉唐,后面元明清政府建立的国家救济模式,也未能超出宋人创立的“慈幼局+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范畴,甚至在规模与管理上反不如宋代。 【潜火队】 潜火队是宋朝政府设立的消防部队,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专职的、公共的消防队。在北宋东京,街巷每隔三百步有一所“军巡铺屋”,每所铺屋布置“铺兵”五人,负责“夜间巡警”。城中高处又建有“望火楼”,“楼上有人瞭望”,楼下“有官屋数间,屯驻军兵百余人”,还有“大小桶、洒子、麻搭、斧锯、梯子、火叉、大索、铁猫儿”等消防设备。一发现哪处起火,马上驰报,潜火兵即刻出动,“汲水扑灭,不劳百姓”。其他城市也设有潜火队。 但这种专业化、职业化的城市公共消防机构,宋后便不复存在。明代的“火甲”虽然也有防火之责,但“火甲”并不是专职的消防机构,实际上它是按照里甲复制出来的劳役,若干户编为一甲,甲中人户轮值应役,巡更守宿,防贼防火。 【郡圃】 郡圃,是宋人对于州郡政府建造的园林的称呼,也叫“公园”、“州园”。宋朝的每一个州郡,通常都修建有郡圃,韩琦说:“天下郡县无远迩小大,位署之外,必有园池台榭观游之,所以通四时之乐。”这些郡圃,基本上都是或长年或定期对公众开放,任人游玩。可以说,宋代的郡圃就是城市公园。 只是宋亡之后,这样的公园建制便宣告结束了,明代士大夫甚至对宋人广修郡圃的行为很不以为然,“计其供张尊俎之费,取给于公帑者,一皆民力之所奉也;而狱讼征徭,且无暇以修职守;导吏民以相习于逸豫,不忧风俗之日偷,宜其为治道之蠹也滋甚”。到晚清时,人们几乎已经完全忘记了“与民同乐”的公园传统,端方等五大臣率团出洋考察,第一次看到西方的城市居然普遍设立公园,不由感慨万端:“每至都会繁盛之区,必有优游休息之地,稍得闲暇,即往游观,辄忘车马之劳,足益见闻之陋”。 【坊郭户】 坊郭户,即宋朝的城市户口,与“乡村户”相对。凡居住在城市的官员、士绅、商人、小商贩、城市手工业者、雇佣工、一般居民,都计入坊郭户。坊郭户的出现,反映了宋代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后来的元明清均未再将坊郭户划出来,则显示了元明清当局对城市化的漠不关心与城市化进展的迟缓。历代城市人口比重的数据也可以证明这一点。据赵冈先生的研究,西汉的城市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17.5%,唐代约为20.8%,南宋达到22.0%,元明时期城市人口的比重严重下滑,清代嘉庆年间降至6.9%,到了光绪年间才缓慢回升至7.7%。 【小报】 小报,北宋时出现的市场化民办报纸,又叫做“新闻”。刊印的内容一般是办报人自己刺探来的时政消息,以及约写的意见评论。严格来说,宋朝小报属于非法经营,但朝廷一直拿它没办法,到南宋时,小报的规模更加壮大,每日一期,“遍达于州郡监司。人情喜新而好奇,皆以小报为先,而以朝报为常”,经营小报的人竟能“坐获不赀之利”。宋朝大都市的早晨,每天都有人卖新闻小报。 明清时期也有传播于民间的报纸,但基本上都是翻印“京报”的内容,没有自己采写的消息与言论。相较而言,明清京报只是传统的邸报而已,而宋朝小报则更接近于近代新闻报纸。 【房廊】 房廊,是宋人对房地产业的称呼。宋人说:“房廊之家,少者日掠钱三二十千,及开解库、店业之家,家计有数十万缗者,营运本钱动是万数”;“豪右兼并之家占据官地,起盖房廊,重赁与人”;“富家巨室竞造房廊,赁金日增”;“兼并之家物业不一,或有邸店房廊,或有营运钞物,初无田亩”。这里的“房廊”就是房地产业,“房廊之家”即房地产开发商。宋代是楼市最繁荣的一个历史时期,明初则进入楼市的萧条期,以致典当行几乎不接受房契的抵押。 【时估】 时估,依时估价之意,是古代的一种定价机制。唐代已有时估制度,指每旬由政府任命的市令对市场上各类商品的价格作出评估,根据商品质量的优劣定下上、中、下三等时价。简单来说是,是政府定价机制。宋代的时估,是每旬的最后一天,各州县召集当地各行铺户,评估下一旬的商品销售价格,并登记成表格,然后逐级上报,最后汇总于三司存档,是市场定价。熙宁变法时,宋政府还将每月各地的时估数据急递至各州县,公布于墙,供各州县商人往外地贩运货物时参考。 后来的明王朝还沿用时估制度,但已流于形式,最后只是由各部大臣每年合议评估一次物价,完全脱离了市场现实。而且明政府对于发展商业全无兴趣,失去想象力,时估只是用于政府购买物资的定价而已。 【检校】 检校,宋代实行的国家监护与财产信托制度。什么意思呢?假如宋朝的一名孤儿,名下拥有两百万贯的财产,而这孤儿尚未成年,明显缺乏自主处分财产的能力,那么又该怎么办?宋人的办法是,由政府设立一个信托机构,代为托管遗孤的财产,这叫做“检校”。根据宋朝的检校法,一名孤儿如果失去了全部的直系成年亲人,政府便有责任将他的财产核查清楚,登记在册,存入检校库,然后定时从代管的财产中划出若干,发给遗孤作为生活费,等遗孤长大成人,政府再将代管的财产交给还他。 宋神宗年间,朝廷采纳了开封检校库的建议,允许设于各地的检校库将他们托管的财产作为本金,投资于抵押贷款,从而将原来沉淀在仓库里的资产盘活起来。放贷所得的利息,则用来支付遗孤的生活费。这时候的检校库,已经接近于今日的信托投资基金了。这一制度放在一千年前,无疑是非常先进的。可惜宋朝灭亡后,检校制度也随之湮没不闻。 【交引】 交引是宋代榷禁制度下商人领取盐、茶、酒、矾、铁、香药的贸易凭证。商人获得交引的途径有二:一是向政府设立的榷货务入纳现钱,换取交引,然后凭引到指定地点领取盐茶等商货;一在边郡入纳粮草等,政府估价后发给交引,商人凭交引可赴京城或产地领取钱或者盐茶货品。为吸引商人赴边纳粮,宋政府的估价远高于市场价,高出市场价的那部分,叫做“虚估”,市场实际交易价则叫做“实估”,宋代交引的面值,就由“实估”加“虚估”组成。由于“虚估”隐藏着巨大的利润空间,交引也就从原来的提货单性质演化成一种有价证券,得到交引的商人一般都不直接提货,而是转卖出来。交易交引的场所叫做“交引铺”,类似于今天的证券交易所。 宋代之后,明清继续保留食盐的间接专卖,民间虽有私下的盐引交易,但已属非法的黑市,如明代成化年间的一条法令要求,商人如果典当、买卖盐引,将“俱问罪,引目、盐货入官”。这也意味着宋代孕育出来的证券市场,在宋朝灭亡之后,并未能继续发育壮大。 【楮币】 椿币是宋人对纸币的称呼,因为印制纸币的纸是用楮皮制造出来的。北宋发行的纸币主要是交子,南宋发行的纸币主要是会子。交子与会子的发行实践,让宋人更加深入地认识到货币的本质是“信用”,而不是“实用价值”,如辛弃疾说,“世俗徒见铜可贵而楮可贱,不知其寒不可衣,饥不可食,铜楮其实一也。今有人持见钱百千以市物货,见钱有搬载之劳,物货有低昂之弊;至会子,卷藏提携,不劳而运,百千之数亦无亏折,以是较之,岂不便于民哉?” 倒是在数百年后的明朝,思考经济问题的学者对于“信用货币”的性质居然难以理解,如明代著名的学者丘浚认为,“所谓钞者(纸币),所费之直不过三五钱,而以售人千钱之物。呜呼!世间之物,虽生于天地,然皆必资以人力,而后能成其用。其体有大小精粗,其功力有浅深,其价有多少。直而至于千钱,其体非大则精,必非一日之功所成也。乃以方尺之楮,直三五钱者而售之,可不可乎?”这当然不是丘浚个人学识粗陋的原因,而是因为明代信用经济极不发达,影响了当时人对纸币的认识。 【买扑】 买扑,是盛行于宋代的一种招投标制度,又叫“扑买”。扑,有博弈、竞争之意;买,即买卖、交易。合起来,“买扑”的意思就是竞价买卖。宋朝的“买扑”制度广泛应用于特许经营权拍卖、官田出让与请佃、商税承包、政府采购等范围,并形成了一套非常成熟的招投标程序:包括确定标底、公告招标、实封投标、开标、公示、签订合同。设计之精妙,堪比今天的招投标制度。 元代时还有买扑制度的残余,只用于包税,以致明代的学者以为宋代买扑制度就是包税制。而且,说起宋代的买扑制度,明人也很不以为然,如丘浚说:“墟市之聚集既买之,津渡之往来又买之,甚至神祠之祭赛亦买之,为国牟利之琐琐至于如此,虐民慢神不亦甚哉。”显然明代学者已经丧失了理解招投标制度的经济学方法论。 【市舶司】 市舶司,宋政府设于港口城市的外贸管理机构,相当于海关。这其实也是宋朝重视海外贸易的体现。朱元璋建立明王朝之后,立即扭转了宋元以来开放的市舶制度,严厉禁止商民出海贸易;与此同时,传统的朝贡贸易却重获重视,市舶司彻底沦为接待朝贡使团的机构。有人说明朝沿用了宋代市舶司制度。此说并不准确,因为明代市舶司的职能跟宋代的并不一样。晚明时尽管有隆庆开关,但也只是开放一个月港,海关抽解每年不过区区二三万两银,跟宋王朝整个海岸线都对外开放、每年抽税以百万贯计的格局不可相提并论。 【监】 古代的监,指一种政府机构,如国子监,明朝的司礼监、内官监、御用监,但宋代还有一种其他王朝所无的监,类似于经济特区,比如某地具有某类丰富的物产资源,宋政府就会将当地划分为监,相当于设立经济特区。宋朝前前后后设有六七十个监,从行政层级来看,既有州级监,也有县级监;从类型看,有盐监(当地产盐)、钱监(当地有铜矿)、矿冶监等。 经济特区性质的监的设置,显示了宋王朝对于发展经济的热切。宋之后,这类监便不见踪影了,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政府的经济热情的消退。 【务】 务是宋朝常见的一类机构,如楼店务、造船务、水磨务、酒务、榷货务、便钱务、交子务、市易务,都是跟工商业有关联的经济部门,如楼店务主管公租房;水磨务主管官营水力磨坊;榷货务负责向商民发行及收兑各类有价证券,在发生通货膨胀的时候,榷货务也会通过向市场投放有价证券来回笼货币,具有中央银行的一部分功能;便钱务是提供异地汇兑服务的机构;交子务是印制与发行信用货币的机构;市易务则类似于投资公司。 从历史来看,宋朝设置的经济部门是最多的,除了各种务之外,还有市舶司、盐井监、钱监、青苗法、检校库、抵当所等,宋政府还配置有主管经济的官员,叫“监当官”,“掌场务、库藏、出纳之事,其征榷场务,岁有定额,以登耗为殿最赏罚”。这可以看作是宋代重商主义的一个表现。 后来晚清在近代化转型压力下才有类似的表现:先是地方督抚在镇压太平军叛乱的过程中自行设立了厘金局、税局、捐输局、转运局、采运局……;洋务运动期间,地方大员又建立了轮船招商局、电报局、江南制造总局,等等,并任命了一批候补官主管局务;戊戌变法期间,康有为也提议成立农局、工局、商局、铁路局、邮政局、矿物局等。就经济质能而言,晚清的局跟宋朝的务是差不多的。不同的是,晚清是因为原有体制对近代化转型丧失了适应能力,所以只好在体制外设立局来应对近代化事务;宋朝的务则是宋朝体制的一部分。如果说,晚清是被动的近代化,那么宋朝便是主动的近代化。 【断由】 断由,即法官对一件案子作出判决的理由,是基于哪些法律条文、什么法理依据而作出该判决的。宋代实行“断由”制度,所有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结案宣判之后,法院要给原告与被告两造出具结案文书,结案文书中必须包含断由。如果法院只给出一个简单的判决而拒绝出具断由,那么当事人可以越诉,到上级法司控告原审法官。这种断由制度,我尚未见其他王朝也明确实行。 【奸从夫捕】 “奸从夫捕”是宋朝的一道比较独特的立法,意思是说,已婚女性与他人通奸,要不要告官治罪,以丈夫的意见为准。这一立法表面看起来似乎是在强调夫权,实则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利的保护,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诬告。我们换成现代的说法就比较容易弄明白了:宋朝法律认为通奸罪是属于“亲不告,官不理”的亲告罪,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绿帽子,法庭就不必多管闲事了。按照“奸从夫捕”的立法,潘金莲与西门庆通奸,被卖梨的小郓哥发现,那么小郓哥可不可以到衙门检控?不能。小郓哥去检控了,衙门也不会受理。 元朝时,奸从夫捕之法被废弃,原因是当时有官员发现,民间有些男人“纵妻为娼,各路城邑,争相仿效,此风甚为不美”,“盖因奸从夫捕之条,所以为之不惮”。只有废除奸从夫捕之法,要求“四邻举觉”,小民才“自然知畏,不敢轻犯”。元廷因此颁下新法:今后四邻若发现有人通奸,准许捉奸,“许诸人首捉到官,取问明白”。人民群众心底的“捉奸精神”从此被激发了出来。 【封案】 封案,指宋朝法官在审理一些轻微罪(杖以下)的案子时,通常在对犯罪人作出刑罚判决(比如杖八十)之后,基于情理法的衡平考虑,先将判决书入匣,暂不执行判决的刑罚。实际上就是缓刑制度,有时也叫做“寄杖”、“勘杖”、“勘下杖”。如果犯罪人能够悔改前非,则刑罚不再执行;如果犯罪人不思悔改,则开匣取出判决书,执行刑罚,这叫做“拆断”。 可惜“封案—拆断”制度似乎为宋朝所独立,宋朝覆灭后,这一古典的缓刑制度便湮灭了,以至今日许多专业的法律工作者都未必知道“封案—拆断”制度为何物。 【鞫谳分司】 鞫,即鞫狱,审讯的意思;谳,即定谳,检法定罪的意思;鞫谳分司,就是“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其原理有点像英美普通法体制下,陪审团负责确认犯罪是否属实,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宋朝的刑事司法普遍实行鞫谳分司之制,负责“事实审”的法官与“法律审”的法官不可为同一个人。宋人相信,“鞫谳分司”可以形成权力制衡,防范权力滥用,“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翻异别勘】 翻异别勘,是实行于两宋时代的一项司法制度。翻异,即翻供;别勘,即另外审理。宋代的刑案被告人在录问、宣判与临刑之际,都可以喊冤翻异。一旦翻异,案子便自动进入别勘的申诉程序。从本质上来说,“翻异别勘”其实就是一种自动申诉的司法机制。刑事被告人每一次翻异,就必须安排另外的法官重审,为此支付了巨大的司法资源,并不得不忍受缓慢的司法效率。 当然会有一些犯人利用“翻异别勘”的机制,一次次服押,又一次次翻异,于是一次次重审,没完没了。为避免出现这种浪费司法资源的状况,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必须达成一种平衡。宋人想到的办法就是,给予“翻异别勘”作出次数限制,北宋实行的是“三推之限”,即被告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别勘三次之后,犯人若再喊冤,将不再受理。南宋时又改为“五推制”,即被告人可以五次“翻异别勘”。 【试法官】 试法官,宋朝的司法考试。按宋朝惯例,大理寺的高级法官、州府的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等司法人员要获得任命,都需要通过“试法官”这一关。北宋时,“试法官”考试每次考六场(一天一场),其中五场考案例判决(每场试10~15个案例),一场考法理。案例判决必须写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据、当援引的法律条文,如果发现案情有疑,也必须在试卷上标明。南宋时改为考五场,其中第一、二、三场考案例判决,第四场试大经义一道题、小经义两道题,第五场考法理。 前面所说的鞫谳分司、翻异别勘、试法官都是宋朝独有的司法制度,均未为之后的王朝所继承,诚如民国法学学者徐道邻先生所指出:“元人入主中原只后,宋朝优良的司法制度,大被破坏,他们取消了大理寺,取消了律学,取消了刑法考试,取消了鞠谳分司和翻异移勘的制度。” 【编敕】 编敕是指宋朝的立法活动。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宋代的立法过程中,民众都有机会参与进来。参与的途径主要有三:1、任何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向州政府投状,以书面形式提出立法的建议,再由州政府将意见书“缴申中书”,上报中央。当来自各地的立法意见书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即交给修敕局“删定编修”。2、修敕局启动立法程序之后,朝廷会利用遍布各州县的粉壁,出榜公告天下,征集立法建议,任何民众,均可到州县衙门投书提意见,州县政府收集后再急递京师。3、法律颁布生效之后,如果民众发现其中的缺陷,还可以向朝廷奏陈立法得失,并建议修订。 宋朝这一制度化的“立法民主”机制,在中国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我们从其他王朝中找不到类似的制度。 【署敕】 署敕是指宰相对诏敕的副署权。汉唐宋三代,以君主名义发出的诏敕,都需要宰相副署方能生效,诏书若无宰相之副署,则不具备法律效力,用宋人的话来说,“凡不由三省施行者,名曰斜封、墨敕,不足效也。”北宋初,范质等三位宰相同日辞职,宋太祖随后任命赵普为相。但在颁发任命诏书时碰上了一个程序上的大麻烦:诏书没有宰相副署,不具备法律效力;而范质等宰相又已经辞职。太祖想从权,对赵普说:“朕为卿署之可乎?”赵普回答皇上:“此有司职尔,非帝王事也。”最后,还是由领有“同平章事”(即宰相官衔)衔的开封府尹赵匡义副署,才签发了这道诏书。 自朱元璋废除宰相制,宰相副署权当然也就“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清代的乾隆曾一度让军机大臣副署上谕,但军机处不过是一承旨机关,副署毫无意义,跟汉唐宋的宰相副署权完全不可同日而语,而且很快又废止了,以致生活在晚清的大学者梁启超也不知道有这回事,说“未尝有军机大臣署名之制也”。 【国是】 国是,宋代特有的制度安排,指君主与士大夫集团共同商定、制订的阶段性执政纲领,南宋初的宰相李纲说,“古语有之云:‘愿与诸君共定国是’。夫国是定,然后设施注措以次推行,上有素定之谋,下无趋向之惑,天下事不难举也。”国是一旦确定下来,对皇帝、对执政者都有约束力,皇帝与宰相想单方面更改国是,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当国是发生改变,原来的执政集体通常也会辞职,表示与国是共进退。宋后,再无“国是”之政治惯例。 【共治】 宋代的政体,如果我们用一个词来描述,最合适的当为“共治”。“共治”一词,最早见于《尚书·皋陶谟》,是舜帝开创的国家治理典范:“通贤共治,示不独专”。它的近义词是“共和”,反义词则是“专制”。宋朝政治家追求的政体,便是舜帝开创的“共治政体”,完全不同于明清时期出现的皇权专制。宋朝的大臣敢明确要求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而皇帝也从不敢否认。元明清时期的臣下就不敢提出这么“过分”的要求了。 【封还词头】 封还词头是宋代中书舍人的一项特权。依宋制,以皇帝名字颁布的诏书,一般都由中书舍人起草。如果中书舍人觉得皇帝的旨意(词头)不合法度,他可以拒绝起草诏书,这是法律明确赋予中书舍人的权力:“事有失当及除授非其人,则论奏封还词头”。 即便中书舍人听话草诏,诏书草案还必须经过门下省的给事中审核。给事中有封驳之权,“若政令有失当、除授非其人,则论奏而驳正之”,即将诏书驳回去,不予通过。这里体现了宋代制度设计的一个原则:“事为之防,曲为之制”。换成现在的说法,便是特别注意分权与制衡。 明代的内阁与六科给事中,尚保留有封驳之权。清代削内阁之权,并给事中入都察院,再未闻封驳权。 【天下治乱系宰相】 “天下治乱系宰相”是北宋程颐提出的一项政治主张,也是宋朝士大夫的共识,如苏辙说:“臣闻宰相之任,所以镇抚中外,安靖朝廷,使百官皆得任职,赏罚各当其实,人主垂拱无为,以享承平之福,此真宰相职也。”宋人理想中的优良政体,是君主享有尊贵的地位与权威,但不亲政务,执政的权力交给宰相领导的政府,宰相也负起“天下治乱”的责任。 后来明代的朱元璋废除了宰相制度,“天下治乱系宰相”从此完全丧失了法理基础与制度支撑。清代的乾隆更是对程颐的“天下治乱系宰相”主张提出猛烈批判:“夫用宰相者,非人君其谁乎?使为人君者,但深居高处,自修其德,惟以天下之治乱付之宰相,己不过问,幸而所用若韩(韩琦)、范(范仲淹),犹不免有上殿之相争;设不幸而所用若王(王安石)、吕(吕惠卿),天下岂有不乱者?此不可也。且使为宰相者,居然以天下之治乱为己任,而目无其君,此尤大不可也。” 从这个角度来看,宋制已成中原王朝传统政制的绝响。 吴钩年度新书《宋神宗与王安石:变法时代》签名钤印版正在当当限量限时五折发售,刚刚发现优惠时间又延长了,而且虽名为预售,但现在已可发货,欢迎感兴趣的朋友惠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