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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时间:2025-03-20 02:55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28 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要求,2021年11月天津市即出台了《天津市非学科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天津市非学科类(文化艺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关于“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要求,2021年11月天津市即出台了《天津市非学科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天津市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天津市非学科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统称《标准》),进一步规范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

  《标准》由天津市体育局、文化和旅游局、科技局会同市教委联合制定,适用于天津行政区域内设立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的校外培训机构,明确了组织机构设置、办学资金及经费保障、培训材料、从业人员、培训行为、场所及相关安全保障、收费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标准。

  培训内容方面,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应严格对照《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自觉按照“非学科类”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出现名不符实的情况,不得隐形变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培训材料应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从业人员方面,体育类培训机构教学、教研人员须具有体育学科教师资格证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能力证明)之一。文化和艺术类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与培训科目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相关学习和实习经历、中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相关专业职称或经区局级及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专业人才(称号)条件之一。科技类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培训项目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3年以上相关培训工作经验。

  培训场地方面,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地),建筑面积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场所(地)使用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的2/3,具备与所开展体育培训运动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地)空间。文化和艺术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下一步,天津市将继续细化教育、体育、文旅、科技等部门联合监管的具体举措,充分体现非学科类培训的公益属性,加强对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已收取的培训预收费纳入监管情况的排查,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规范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定价行为,严厉打击恶意涨价等违法行为,进一步促进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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