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发箍好

思美传媒股票索赔:控股股东涉嫌信披违法拟受处罚,投资者索赔须知

发箍好 11-04 5
思美传媒股票索赔:控股股东涉嫌信披违法拟受处罚,投资者索赔须知摘要: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思美传媒(维权)控股股东涉嫌信披违法拟受处罚,投资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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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思美传媒(维权)控股股东涉嫌信披违法拟受处罚,投资者索赔须知。(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4年11月4日,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思美传媒)发布公告称,

  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旅投集团、朱明虬、任丁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朱明虬及其一致行动人首创投资转让其持有的思美传媒29.99%的股份给四川旅投。期间,朱明虬、首创投资与四川旅投三方签署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等协议。《收购备忘录》(2019年10月13日签署)、《收购备忘录之补充协议》(2020年10月8日签署)涉及朱明虬与四川旅投约定“如2019年度实际审计净利润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则甲方(朱明虬)需在2019年审计报告在次年公告后三个月内,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等业绩补偿事项等,该业绩补偿事项等为案涉股权转让事项的一部分。朱明虬作为时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四川旅投作为时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3年12月23日,上市公司披露《相关协议补充披露的公告》时才进行了补充披露。我局拟决定:对四川旅投集团、朱明虬、任丁作出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思美传媒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2024年1月20日,思美传媒公告因信披违法受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该索赔案已经有一审胜诉判决。索赔条件为:(思美传媒维权入口)

  1、在2019年10月15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思美传媒股票,且在2023年12月2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在2023年11月27日下午开盘后买入思美传媒股票,且在2023年11月28日开盘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快递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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